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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可再生能源目标引导和监测考核

时间: 2020/10/26 13:38:32 栏目:中煤要闻 可再生能源监测考核 点击: 2265

一、加强可再生能源目标引导和监测考核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对各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指标以及加强水电利用消纳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市场消纳条件,合理确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目标,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有序规范发展。国家能源局按年度对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进行监测评估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估和考核结果。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作用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各类能源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本区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并按年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年度建设规模、建设任务、结构和布局,协调好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常规能源发电的关系。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以有关规划为依据,科学合理布局,结合电力市场编制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指导电网企业研究配套电网建设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方案。把充分利用存量与优化增量相结合,各年度在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的基础上,有序组织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

三、加强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落实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把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送出消纳作为安排本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规模及布局的基本前提条件。各省级电网公司应对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接网条件和消纳方案进行研究,并出具电力消纳意见。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年度规模确定及分配都要以省级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和出具的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意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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