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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

时间: 2020/01/15 09:29:55 栏目:中煤要闻 改革委 冲击地压 点击: 2667
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有关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煤矿冲击地压事故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山东能源龙郓煤业“10.20”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国务院同志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研究冲击地压灾害源头治理措施,加快灾害隐患突出矿井淘汰关闭。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我国煤炭资源禀赋复杂,以井工开采为主,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具备了技术装备基础,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但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增加和煤炭开发强度加大,冲击地压灾害逐步升级,且与其他灾害耦合叠加,防治难度进一步加大。全国现有冲击地压矿井产能约4亿吨/年,三分之二分布在煤炭净调入省份,在保障当地煤炭供应中发挥重要作用。有效防治冲击地压灾害,既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也是保障能源和原料供应解决的现实问题。各产煤地区和有关煤矿企业要突出主动防范,强化源头治理,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冲击地压源头治理总体要求

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矿工的生命安全放在,以坚决遏制煤矿冲击地压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科学施策,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一是超前预防、源头管控。把防治冲击地压贯穿于勘探、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各环节,全过程防范事故风险。二是科技支撑、创新驱动。系统探究冲击地压致灾机理,加快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工程建设,推动科技、人才和管理创新。三是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统筹推进煤矿冲击地压、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增强矿井整体防灾治灾能力。四是分类处置、整体推进。强化综合施策与因矿施策相结合,加强政策配套和投入保障。

三、严格控制新建冲击地压矿井

严把煤矿建设关口,大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能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导向约束作用,优化生产开发布局,科学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合理安排矿区矿井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降低开采条件复杂矿区煤炭开发强度。各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采深限制规定,不再核准水平采深超过1000米的新建矿井,采深超过1200米的改扩建大中型矿井、超过600米的新建(改扩建)其它矿井。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新建、改扩建矿井,凡采深超过限制规定的,一律停止建设。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项目建设期间冲击倾向性评估、鉴定及危险性评价工作的监管,对未在开工前或建设期间达到有关工作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相关设计,项目不得开展联合试运转,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转入正式生产。经评估、鉴定或评价煤层具有冲击危险性的新建矿井,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成后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00万吨/年,不得核增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