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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

时间: 2019/09/03 16:52:33 栏目:中煤要闻 环境保护 点击: 3002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

通知明确,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数据项、交换频率和数据格式,并提高涉税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保障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运转顺畅。